為了報復同伙,竟“賊喊抓賊”,又因“隱藏”不到位被警方識破。日前,被告人潘某杰犯盜竊罪,一審被判處拘役五個月,并處罰金1000元。
今年19歲的潘某杰,安徽淮南人。涉世不深的他,在2013年年初認識了“慣偷”張某龍(已判刑)、林某勇(另案處理)。因沒有穩定生活來源,三人合伙盜竊他人財物,于同年3月24日,盜走被害人林先生1臺臺式組裝電腦及港幣500元。銷贓后,潘某杰分得100多元。
首次得手嘗到甜頭,便一發不可收拾。他們三人先后多次單獨或合伙盜竊他人財物。2013年7月12日上午6時,潘某杰同伙張某龍再次作案,盜得23部手機等贓物。后兩人入住蚶江新大街某旅館,潘某杰卻趁張某龍入睡的時候,盜走其中3部手機,總價值910元。
事情到此本該告一段落,但盜走同伙手機的潘某杰于當日向蚶江邊防派出所報警,稱上述旅館有盜竊嫌疑人,隨后,張某龍被警方抓捕。經審訊,張某龍交待了潘某杰等同伙。警方在掌握潘某杰犯罪事實后,對其進行布控,但幾次都撲空。而逃離至晉江金井的潘某杰,因無生活費用,向當地邊防所索要舉報費,最終“自投羅網”,被警方抓獲。
至于為何要“告發”張某龍?潘某杰供述稱,有次他和張某龍在某居民區瞎逛,在一大石條睡著了,張某龍走的時候沒有叫他,而是把他一個人扔在那里。為此,他懷恨在心,決定尋機報復張某龍。
經石獅法院審理,被告人潘某杰以非法占有為目的,單獨或伙同他人秘密竊取他人財物,贓款總價值2729.91元,其中1529.91元屬于入戶盜竊,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,遂作出上述判決。(記者鄭秋玉通訊員陳莉莉吳雪萍)